中企评协企业征信中心(北京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中心)为依法合规保障委托信息主体的征信权益,特制订本征信异议处理程序如下:
一、中心接受委托初步完成征信工作后,由技术部征信工作人员负责将征信报告(征求意见稿)以电子邮件方式送交至征信目标对象征求有无异议情况。
二、征信对象在收到征信报告(征求意见稿)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,并以邮件方式反馈至中心征信技术部。
三、若征信对象对征信报告无异议,则征求意见稿为最终征信报告;若征信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反馈意见,则视同无意见或同意征信结果。
四、若征信对象对征信信息有异议,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异议内容,同时提供对征信结果有影响的补充资料,则技术部负责异议征信事项的处理,并给出受理答复。
五、若征信对象对征信结果有异议,但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充分、有效的补充资料,则技术部可不受理其异议请求。
六、同意接受异议申请的企业,由技术部根据前期征信结果及异议程度需要,安排是否实施重新征信或部分补充征信工作。
七、技术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有效补充资料重新安排征信工作。
八、技术部门整合企业全部信用信息数据,重新编撰企业征信报告,并及时向征信企业进行反馈。
九、企业接到征信报告后再次进行反馈,如有异议继续按照前款要求进行重新征信,直到无异议为止。
十、由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征信工作异议而重复进行的,第一次可免收异议征信费用,第二次及以后按照原征信合同收费标准的60%收取费用。
十一、由于中心原因造成的异议,不再向被征信企业收取任何费用。
十二、对于提出的异议事项,中心技术部自答复异议受理申请时起在10日内完成异议处理工作。